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5446号
原告:沈阳奥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845641024,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办事处下河村。
法定代表人:杨九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群,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亿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057176402D,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沈营大街587号4楼4093-4100室。
法定代表人:崔金莲。
被告: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680707658N,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沙头工业区市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陈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奥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亿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阳奥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沈阳亿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18169.64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奥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沈阳亿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18169.64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陶爱党
审 判 员 苏丽娟
人民陪审员 邵 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