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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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2执70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08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沙头工业区市政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680707658。
法定代表人:陈峰。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80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朱 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 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