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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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5民初741号
原告:***,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福生,温州市鹿城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章龙,温州市鹿城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沙头工业区市政路**。
法定代表人:陈峰。
原告***与被告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诉讼原因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董文锐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曾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