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数码科技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民终3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旺、陆心蕊,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数码科技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西路1811号丽晶广场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864219303。
法定代表人:林连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图、李小于,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沙头工业区市政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680707658N。
法定代表人:陈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品旭,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焦下横屿路2号1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292294G。
法定代表人:陶琼珍,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经济开发区柯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76824591。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梦娇,女,199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嘉兴数码科技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再16号民事裁定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一审认定***非实际施工人并据此驳回***的诉讼请求,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再16号民事裁定相矛盾,故一审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20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谭 灿
审判员 倪 勤
审判员 王世好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家慧
书记员 孙 旭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