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7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身份证号码:440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码:46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7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身份证号码:33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4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浙江胜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5593053X0。
法定代表人:***、***、浙江胜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胜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浙江胜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内容自觉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3345.55元。本案执行费40423元由被执行人***、***、浙江胜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胜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1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