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终结(2019)浙0783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浙江胜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滨南街127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眉县华厦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平阳街(中苑酒店后楼3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胜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眉县华厦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16375号,被执行人浙江胜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眉县华厦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将被执行人浙江胜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眉县华厦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胜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眉县华厦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该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申请人申请暂缓处置,发现被执行人眉县华厦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一宗,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该房产双证不齐,故一时难以处置,申请人申请暂缓处置;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胜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本院已进行查封,并请公安协扣,但未实际扣押到;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和***名下在浙江胜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股权,本院已进行查封,现浙江胜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已停止营业,申请人申请暂缓处置。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综上,本案尚未执行到位债权1900000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民事诉讼法257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783执3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厉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陶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