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522财保229号
申请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979607.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979607.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立平
法官助理 李成毅 书 记 员 江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