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昌县城关桃源水电站与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624民初3572号
原告新昌县城关桃源水电站与被告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新昌县城关桃源水电站于2020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新昌县城关桃源水电站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城关桃源水电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原告新昌县城关桃源水电站负担。
审判员  潘志平
书记员  潘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