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平县院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2787号
原告:安平县院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1125737379537L)。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院西经纪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04869636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甬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应苗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星星,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院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平县院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院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91元,减半收取3745.50元,由原告安平县院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施梦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