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与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北方电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6164号之一
原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500711718422C)。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诉讼代表人:谈顺兴,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04869636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甬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应苗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方电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3700215766F)。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诉被告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北方电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