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欣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2298号
原告:上海欣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胡为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冰,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彦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125号鸿迪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蒋培毅。
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受理原告上海欣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欣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欣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7元,减半收取1,483.50元,由原告上海欣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裕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