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宝兴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469号
原告:杭州宝兴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99200756,住所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同兴村。
法定代表人:王素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波、来丹芹,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2912945H,住所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125号鸿迪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蒋培毅。
原告杭州宝兴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宝兴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宝兴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傅成祥
二O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