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宏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5369号之二 原告:上海宏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99号舜浦大厦7层A区74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125号鸿迪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宏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宏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宏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财产保全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000元,由原告上海宏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宏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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