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3清申3号
申请人:浙江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247号。
法定代表人:**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红,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10号1005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常山县。
第三人:方**,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常山县。
申请人浙江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以被申请人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未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8日在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2013年10月28日,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2012)杭拱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浙江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对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相应债权,但经强制执行至今未获清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故浙江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作为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浙江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对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迎
?PAGE*ArabicDash?-2-?
?PAGE*ArabicDas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