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3民初6713号之一
原告:浙江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2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小红,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诉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诉讼请求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小梅
人民陪审员*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代书记员*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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