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3强清3号
申请人:浙江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湖墅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红,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浙江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对被申请人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并于2018年7月17日依法指定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为本案清算组成员。
2019年1月22日,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称:“清算组成立并开展清算工作以来,经多方查询核实,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房产、土地、车辆、专利、商标、股票、支付宝等财产信息,其法定代表人暨控股股东***在明确告知期限后仍拒不提交财务账册、印章、营业执照、重要文件等。债权人申报债权后,经管理审核确认债权4825289.44元。管理人已支出清算费用5477.18元,后续仍需支出3098元……根据现有已知情况,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清算费用,且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清算组请求法院裁定终结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鉴于清算组未能接收到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证照、印章、账册凭证等资料,导致清算程序无法进行,故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无法清算,强制清算程序应当终结。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施丹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