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3执18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湖墅南路247号,组织机构代码:14291153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女,1975年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0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浙江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与***、***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分期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3执184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谈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