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千百卉家纺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浦江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浦民初字第1293号
原告:浙江千百卉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
法定代表人:潘鸣,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浦江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
法定代表人:于荷钗,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千百卉家纺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省浦江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千百卉家纺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浙江千百卉家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千百卉家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千百卉家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浙江千百卉家纺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黄小英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