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三门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恢42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21)浙1022执恢42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台黄破字第00002号之三民事裁定批准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2执恢42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