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3民初317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03000030190(1/8),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老环城东路**。
管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昇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