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3民初241号
原告:***,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813384-6。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老环城东路**。
管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