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24执异7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宸炜,男,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天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城北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郑参军,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城北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力平,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立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城北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项向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郑参军,男,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仙居县。
被执行人:项向军,男,汉族,1962年12月23日出生,住仙居县。
第三人:章兴广,男,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村老街十一弄1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天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立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参军、项向军为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第三人章兴广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6)浙1024民初4739号民事判决,判决浙江省仙居县天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贷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对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24套房屋,在最高额2528.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天立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参军、项向军对浙江省仙居县天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额20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9月8日,本院作出(2017)浙1024执80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19年3月26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灵锦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了王灵锦,并在《浙江法制报》上公告。2020年4月22日,章兴广与王灵锦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了章兴广,并在《浙江法制报》上公告。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王灵锦,后王灵锦将受让的本案债权转让给章兴广,均通过登报方式公告通知债务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第三人章兴广提出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章兴广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通过本院递交,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 判 长 马荣伟审判员张文峰审判员张天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 吴 冰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