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天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仙居县天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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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273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天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立园林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城北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784446026B。
法定代表人:郑参军。
委托代理人方可健,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0年09月1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项彩珍,男,1946年08月1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建华(已故),男,1953年12月0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立园林公司与被执行人***、项彩珍、王建华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立园林公司考虑到被执行人***、项彩珍年事已高,且除与王建华三人合伙开办的原仙居县丝绸一厂不动产及少量退休金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王建华已故。***、项彩珍向申请执行人承诺:在处置原仙居县丝绸一厂的不动产后依法向其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天立园林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024民初3399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官焕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