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天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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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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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异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天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郑参军。
被执行人: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王力平。
被执行人:天立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项向军。
被执行人:郑参军,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执行人:项向军,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第三人:朱三中,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天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立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参军、项向军为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第三人朱三中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第三人朱三中称,***通过合法的债权转让程序从原债权人王灵锦受让了浙江省仙居县天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金融债权。2021年8月2日,***与朱三中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朱三中,并通过债权转让告知书告知债务人,请求变更朱三中为(2017)浙1024执80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为证明上述事实,朱三中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告知书、执行裁定书、债权转让确认书等。
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6)浙1024民初4739号民事判决,判决浙江省仙居县天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贷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对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24套房屋,在最高额25286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天立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参军、项向军对浙江省仙居县天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额2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9月8日,本院作出(2017)浙1024执80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20年8月4日,本院作出(2020)浙1024执异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21年8月2日,***与朱三中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了朱三中,并已将债权转让情况于2021年8月8日通知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朱三中,并已通知债务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现第三人朱三中提出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朱三中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通过本院递交,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判长马荣伟
审判员项翼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吴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