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10053号
原告:杭州国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南复路**号*楼营业房10-2-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直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国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直同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杭州国都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杭州国都贸易有限公司在通知规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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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