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6执562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直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绍兴大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卧龙路人才公寓公建设施B楼底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林啊凤。
被执行人:杭州同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598号1号楼930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6民初65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案款7440000元及判决书规定的自2017年5月27日至2018年1月29日止的利息损失494000元并负担执行费64600元,合计人民币79986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绍兴大田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同邦实业有限公司、林汝友人民币79986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