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12718号
原告:杭州飘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浙江省直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飘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直同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杭州飘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杭州飘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通知规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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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