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直同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安吉田员农业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民终17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安吉田员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南北庄村羊草坞自然村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原审被告:浙江省直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圣苑北街66号1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安吉田员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浙江省直同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2民初7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上诉人浙江安吉田员农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安吉田员农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2民初737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