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20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圣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祥云路6号华阳大厦东面17楼。
法定代表人:祝圣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桐庐福磊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凤川街道凤川大道3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浙江圣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桐庐福磊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616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圣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内容不完整或证明目的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浙江圣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圣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骆苏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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