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圣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圣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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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50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会,浙江和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圣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祥云路6号华阳大厦东面17楼。
法定代表人:祝圣洲,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姚隘路1035号。
法定代表人:郑学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禄明,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圣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马禄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239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玉环
审判员卢世昌
审判员陈艳艳
二○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