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浙0212司惩5号
被罚款人:***,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本院在审理(2019)浙0212民初2655号原告***与被告浙江圣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马禄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将不是其施工的绿化工程包含在内起诉,虚增债权,并提供了不是被告马禄明签名的《施工承包合同》的事实。本院认为,被罚款人***的行为有违诉讼诚信,妨碍案件审理,依法应予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20000元,限于2020年6月15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