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圣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3财保7号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励牡娟。
申请人:马群。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梁云表。
申请人:邬小国。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曾加华。
申请人:谢国校。
申请人:章武娣。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褚诗友。
申请人:寇克梅。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应能国。
申请人:***。
申请人:***。
上述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圣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申请人***等29人于2018年2月14日向宁波市奉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圣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奉化某某公司的应收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财产价值为413151元。2018年2月14日宁波市奉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等29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圣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奉化某某公司的应收款共计413151元,保全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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