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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81执73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晟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水产城美食街1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10934A。
法定代表人:何建敏。
委托执行代理人:何洪标,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瑞安市飞云街道升天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升天基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81777215799L。
法定代表人:何顺兴。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瑞安市飞云街道升天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浙0381民初681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1年3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飞云街道升天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晟川建筑有限公司案款7098217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一、被执行人瑞安市飞云街道升天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开设于瑞安农商银行账号内有存款4870535.33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二、被执行人名下瑞安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就本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瑞安市飞云街道升天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晟川建筑有限公司7098217元,该款按以下方式分期偿还:于2021年8月26日前支付4800000元,同年9月30日前支付1698217元,于2023年7月15日前偿还支付600000元;共计还款7098217元;二、如被执行人瑞安市飞云街道升天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约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后续利息及其他执行请求,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如被执行人瑞安市飞云街道升天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继续执行;四、本案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瑞安市飞云街道升天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已按约履行第一期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4800000元,执行到位执行费70535.33元,合计4870535.33元。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书等材料在案佐证。
现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双方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81执734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金春
审判员林江舟
审判员杨伟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