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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6378号
原告:**,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以勒,浙江万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晟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水产城美食街1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10934A。
法定代表人:何建敏,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晟川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并于202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结束后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0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冯余芳
二O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潘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