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区支公司、浙江晟川建筑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3民终5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区支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北街167号龙联大厦3幢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74795786D。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晟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水产城美食街1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10934A。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龙湾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晟川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川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23)浙0381民初9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寿保险龙湾支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人寿保险龙湾支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晟川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施工现场未设有禁止停车警示牌。晟川公司在一审中以一张事后拍摄的照片来证明案发当时有禁止停车的警示牌,缺乏证明力。根据我方提供的事故发生时的多角度现场照片来看,倒塌墙面的周围并没有看到任何禁止停车或提示该处存在倒塌风险的标识。二、从我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倒塌的墙面周边除案外人***车辆外还停放着的其他三、四架车辆,可见现场已经形成了一处默认的停车场地。通过证据勘察询问笔录可知,涉案车辆是2022年3月22日早上停在该处,直到下午16时发现受损。整整一个白天的时间,晟川公司方也没有对该处进行巡视和管理,在长达一整个白天的时间里没有任何人通知车主将车辆移走。晟川公司其在施工时没有起到安全生产、管理的义务,应由晟川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晟川公司答辩称:1.工程现场围墙已设立“禁止停车标志牌”。2.围墙边道路没有设立临时停车标志,是不能停车的道路。3.围墙塌倒时,由大雨引发的。希望维持原判,承担40%车辆维修费用。
人寿保险龙湾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晟川公司赔偿人寿保险龙湾支公司已垫付的理赔款6700元及利息损失(以6700元为基数,按LPR,自赔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晟川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凤渎村安置房建设工地的施工单位为晟川公司。晟川公司在其施工的围墙墙面及路面均设置了禁止停车的警示牌。2022年3月22日16时许,凤渎村安置房建设工地围墙倒塌,导致案外人***停放在罗山二路1弄附近的×××车辆损坏。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在人寿保险龙湾支公司处投保有商业险。该事故造成车辆维修费用损失6700元。人寿保险龙湾支公司已向***赔偿了保险金6700元,且***已将向晟川公司追偿的权利转让人寿保险龙湾支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就本案而言,晟川公司在案涉工地已设置禁止停车的警示牌,且案涉工地的围墙边亦是禁止停车的路段,第三人***将车辆停放在该路段导致车辆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晟川公司在施工时未尽安全生产、管理的义务导致围墙倒塌,承担次要责任,故该院确定晟川公司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晟川公司应当向人寿保险龙湾支公司支付2680元。人寿保险龙湾支公司在本案代位求偿,其本质还是侵权赔偿,故其主张赔付保险金后的利息损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晟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寿保险龙湾支公司代偿款2680元。二、驳回人寿保险龙湾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人寿保险龙湾支公司负担15元;晟川公司负担10元。
二审期间,各方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本案中,第三人***将车辆停放在晟川公司施工的围墙边,因围墙倒塌导致车辆受损,晟川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围墙不存在质量缺陷,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晟川公司应对车辆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围墙附近已经设置禁止停车的标志,第三人***将车辆停放在该围墙边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其对车辆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人寿保险龙湾支公司已向***赔偿了车辆损失的保险金6700元,已依法取得***对晟川公司的求偿权。本院结合该6700元的损失系围墙倒塌导致及车辆存在不规范停放等情形,酌情确定晟川公司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向人寿保险龙湾支公司支付5360元代偿款。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人寿保险龙湾支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一千二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瑞安市人民法院(2023)浙0381号民初9702号民事判决;
二、浙江晟川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区支公司代偿款5360元;
三、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区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晟川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区支公司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浙江晟川建筑有限公司负担4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区支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