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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4执18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浙江晟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汇丰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卢新记。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晟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24民初65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资报酬344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3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晟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晟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21年6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晟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首封,本案已发函参与上述财产处置兑现后的分配;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565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截止2021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已履行15656元,尚欠申请执行人工资报酬328344元及利息,亦未交纳本案受理费3230元、执行费5060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晟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被执行人浙江晟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新记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约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来本院约谈,也没有对《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大众牌车辆外地法院正在处置中,本案已发函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324执18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晓锋
审判员李学通
审判员金建勇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