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晟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银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晟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民初5641号
原告:浙江银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南街道万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93397828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晟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南街道汇丰路2号(**市自动化仪表九厂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14707X。
法定代表人:卢新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6年3月21日出生,住**市。
被告:***、男,汉族,1957年5月11日出生,住**市。
被告:***,女,汉族,1966年10月21日出生,住**市。
原告浙江银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晟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银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浙江银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计8160元,由浙江银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汤铭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无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