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伟电力有限公司

**与浙江盛伟电力有限公司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4民初3025号
原告:**,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浙江盛伟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海城邮电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6333192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碎蜜,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何波,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盛伟电力有限公司、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现原告*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170元,由被告浙江盛伟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迳行支付给原告),原告**负担鉴定费3000元。
审判长唐璜
人民陪审员刘维声
人民陪审员*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余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