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伟电力有限公司

***与浙江盛伟电力有限公司、郎溪县明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21民初129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盛伟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海城中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6333192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郎溪县明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新建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MRQOLOL。
负责人:宋治国,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浙江盛伟电力有限公司、被告郎溪县明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适格的被告。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提供的证据材料查明,***无证据证明其与郎溪县明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存在明确的劳务合同关系。本案***以郎溪县明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郎溪县明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的被告主体资格明显不适格,故***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