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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浙江**电力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4财保4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生于1982年1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浙江**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海城邮电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6333192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男,生于1985年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男,生于1970年1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第三人:**,男,生于1982年2月26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渝0114执保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对被申请人浙江**电力有限公司、**、**在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区供电分公司的工程款20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第三人**名下渝HEHXXX号吉普牌越野车予以查封。**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诉浙江**电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作出(2018)渝0114民初3025号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冉 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