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浙江顺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6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522民初39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浙江顺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惠路398号九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顺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顺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顺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1元,减半收取51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沈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