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杭萧催字第115号
申请人浙江顺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燕,公司职工。
申请人浙江顺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平安银行杭州萧山支行于2015年11月25日签发的编码为3070337530025531号的银行本票(票面金额200000元,付款人浙江顺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结算专户)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顺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顺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虞玲艳
审 判 员 赵 喆
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