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4294号之一
原告:杭州三中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大安村诸家墩。
法定代表人:高国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余玉洁,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顺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惠路398号九楼。
法定代表人:李炳传。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中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顺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三中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三中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三中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3元,减半收取127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83元,合计2360元,由杭州三中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周蓓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汪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