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0执90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振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瓶窑镇瓶仓大道2号1145室。
法定代表人:陈振。
被执行人:浙江顺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惠路398号九楼。
法定代表人:李炳传。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杭州振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顺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杭州振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执行人浙江顺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行使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0执904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胡雁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徐智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