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顺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顺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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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0民初1081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国良,杭州市余杭区瓶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顺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惠路398号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81226X。
法定代表人:李炳传。
被告:杭州天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茶场路4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B1PQ500。
法定代表人:单月平。
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浙江顺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天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单贤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沈彬彬
书记员董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