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舜元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阿多玛化妆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0024号之一
原告:浙江舜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郑楚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军,上海茸诚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曙,上海茸诚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阿多玛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腾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镔,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天,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舜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阿多玛化妆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凌琼
审 判 员  李晓蕾
人民陪审员  潘卓然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顾家俊
书 记 员  顾家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