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元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阿多玛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浙江舜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0024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阿多玛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腾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镔,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天,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舜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郑楚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军,上海茸诚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曙,上海茸诚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舜元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阿多玛化妆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浙江舜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沪0117民初100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海阿多玛化妆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52,416.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并据此查封上海阿多玛化妆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书敏路XXX号房屋。上海阿多玛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2020)沪0117民初1002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对上海阿多玛化妆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工业区书敏路XXX号不动产的查封,并以现金2,752,416.67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可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阿多玛化妆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书敏路XX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琼
审 判 员  李晓蕾
人民陪审员  潘卓然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顾家俊
书 记 员  顾家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