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舜元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阿多玛化妆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5042号
原告:浙江舜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郑楚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曙,上海茸诚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军,上海茸诚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阿多玛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腾珠。
原告浙江舜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阿多玛化妆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舜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舜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 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昳歆
书 记 员  周昳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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