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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1521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丽,浙江环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经济开发大道东段818号2幢1楼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6799045XA。
法定代表人:李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杨静盛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王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