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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1民初5531号之一
原告:浙江**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开发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敏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城长顺路**
法定代表人:武杰,总经理。
原告浙江**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86元,减半收取计4943元,保全费3534元,合计人民币8477元,由原告浙江**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孔庆周
二O二二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翁志枫